新房布置装饰找宝亿莱~中欧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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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2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从

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A 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

2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纯债 B 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纯债 A 场外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纯债 B 场外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纯债 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

为 50,000 份。

纯债 A 与纯债 B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7:3。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纯债 A 将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

购与赎回,纯债 B 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纯债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纯债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2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纯债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

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纯债 A 仍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纯债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纯债 B。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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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7

七、基金的募集 ----------------------------------------------------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八、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8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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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104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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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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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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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纯债 A 和纯债

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7:3

23.基金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

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纯债 A: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级份额。纯债 A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

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5.纯债 B: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级份额。本基金在扣

除纯债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亏损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并由纯债 B 承担;纯债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2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纯债 A 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其中纯债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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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

28.纯债 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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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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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基金份额转换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

日,且与纯债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1.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纯债 A 和纯债 B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即中欧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62.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纯债 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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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

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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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 5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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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

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

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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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忆海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中国籍。

南开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峰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信息技术部总监,中国籍。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历任中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程师。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4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

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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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尹诚庸先生,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美国莱

斯大学统计学专业硕士,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 年 12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现任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今)、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5 日起至今)、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5 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袁争光先生,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期间担任中欧纯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曹剑飞、

刘明月、周玉雄、赵国英、曲径,风控部总监卞玺云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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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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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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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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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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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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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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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2 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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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

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南方利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076)、天弘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1250)、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001249)、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天弘

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0)、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001447)、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方

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1)、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3)。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

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

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12,919.4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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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部风

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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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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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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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客服热线:400-888-8508

网址:

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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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130573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

网址: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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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97

网址:

1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30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

1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1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

1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31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

1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140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

18)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

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

32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 、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

基金买卖网:

33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34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

2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35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

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

注:以上场外销售机构未特别注明的,仅代理销售纯债 A 和中欧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3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纯债 A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纯债 A”)和纯债 B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纯债 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纯债 A 和每份纯债 B 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此外,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

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

37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

效。

纯债 A 和纯债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含 3 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将

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纯债 B 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纯债 A 与纯债 B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7:3。

纯债 A 的每次开放日,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

可提前(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根据开放日净值对纯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纯债 A 的单

个开放日,如果纯债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纯债 A、纯债 B 在该次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纯债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纯债 A、纯债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三)纯债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25%。其中,计算纯债 A 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其后纯债 A 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纯债 A 的约定年收益率,纯

债 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纯债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纯债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纯债 B;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纯债 A 的本金

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纯债 A 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

的纯债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38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纯债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纯债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纯债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 1 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1 日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满 1 年、满 1 年半的日期分别为 2014 年 1 月 31 日、2014

年 7 月 31 日、2015 年 1 月 31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4 年 1 月 31 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1 月 3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4

年 1 月 3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含 3 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含 3 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纯债 A 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纯债 A 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39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纯债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纯债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纯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纯债 A 的份额数×纯债 A 的折算比例

纯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纯债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纯债 B 的运作

1.纯债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纯债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纯债 B 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纯债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亏损

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纯债 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40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纯债 A 和纯债 B 的份额总额;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

告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纯债 A 上一

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 为 T 日纯债 A 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纯债 B 的

份额余额, NAVa 为第 T 日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第 T 日纯债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纯债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Ra,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

数设定为 Y,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纯

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

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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