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诉刘双琼、王小峰借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8251号

刘双琼、王小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家居行业升级转型宝亿莱家居饰品,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刘双琼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你们立即向原告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289222.78元;3、原告有权处置刘双琼的抵押房产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翠苑二十六街39号,并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宝亿莱家居饰品,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2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软装设计家居产业链宝亿莱家居饰品,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诉刘双琼、王小峰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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