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武锡诉被告王海全、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61号

王海全:

原告吴武锡诉被告王海全、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王海全向原告吴武锡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王海全向原告吴武锡支付迟延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宝亿莱家居饰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宝亿莱家居饰品,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王海全向原告吴武锡支付工程款375969.87元;四、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海全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吴武锡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海全、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吴武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王海全负担;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王海全负担的受理费在69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整体软装宝亿莱家居饰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宝亿莱家居饰品,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陈穗芳、王丽仪 电话:020-8300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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