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新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5969号

戚双荣、孙月琴:

本院在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新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39702.11元及利息28111.11元、罚息1497.51元(逾期利息及罚息均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现暂计至2016年3月21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付出的律师费38465.54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作为抵押的房产【他项证号:12001210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全部债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宝亿莱家居饰品,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776.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整体软装宝亿莱家居饰品,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8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温锦华   

联系电话:83006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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