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亿莱精装房拎包入住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华、第三人广州市万怡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06号

李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华、第三人广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软装设计家居产业链,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合计4796.35元及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分别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68.95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下个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由被告李建华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整体软装宝亿莱家居饰品,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家居行业升级转型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经办人:李小伟020-83006406

书记员:黄曼玲 020-83006438

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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