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软装设计公司原告广州市大象软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胜权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05民初189号                      

范胜权:

原告广州市大象软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胜权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范胜权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家居行业升级转型 ,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17)粤010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范胜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象软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871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大象软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57元,由原告广州市大象软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15元,被告范胜权负担4042元。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软装设计家居产业链,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联系人:李敏 许可欣, 83005404,宝亿莱家居饰品,83005404 地 址: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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