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软装配饰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证券简称:华天酒店公告编号:2017-04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3年7月,自然人吴静波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万元及违约金。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浩搏给付吴静波5500万元及2013年7月8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北京浩搏不服一审判决,整体软装宝亿莱家居饰品,于2014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浩搏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2、近期,宝亿莱家居饰品,吴静波以“对于2013年7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前案未予以审理和判决”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浩搏支付其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浩搏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民事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吴静波,女,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为人民币59,282,666.6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发布之时,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北京浩搏时,与其原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协议约定:北京浩搏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诺承担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北京浩搏38%的股权提供担保。此案所涉债务属于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宝亿莱家居饰品加盟<宝亿莱整体家居软装生活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吴静波起诉状;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民事传票。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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