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酒店装修支出的折旧年限

  专家老师好,我们公司酒店房屋建筑物投资8400万元,酒店装修支出2800万元,配套支出1200万元,空调系统支出1100万元,电梯支出1600万元,现在项目完工,结转固定资产的时候是将以上项目分别结转,还是合计结转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下),开家居生活馆,这五个支出项目的折旧年限是否一致,如果分别结转的话,开一家家居饰品店要多少钱>,开家居生活馆,房产税是以以上房屋建筑物部分计税,开家居生活馆,还是五项合计提税。按我们的计划,酒店装修可能使用8年左右需要重新装修,装修部分我是否可以按8年折旧,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调整。这个会计上和税务上是如何规定的。
  
  专家回复:
  
  由于折旧年限存在差异,所以应当分别结转。建议在固定资产下分别设置房屋建筑物及配套支出(含电梯、空调系统支出)、装修支出,并分别按各自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无论是分别填写,还是合并填写,计算房产税时,都是按5项合计作为房产原值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装修部分可以按8年折旧,所得税汇算时不需要调整。装修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建议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的支出,家居饰品加盟,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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