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业相关税收税务政策:酒店装修可否办理停业?

  酒店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住宿、餐饮业务的税收政策

  住宿、餐饮属于“服务业”,是酒店的两大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酒店在提供餐饮的同时,为方便旅客、扩大经营,零售烟、酒、日用品等,或者单独设立门市部对外销售食品等货物。零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酒店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整体家居饰品软装生活体验馆,应根据其经营行为,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比如麦当劳、肯德基销售的食品可以现场消费,也允许打包带走,对这种销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3.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税。   

  (二)酒店兼营娱乐业的税收政策

  高级酒店不仅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还提供娱乐消费,给旅客更高层次的享受。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营业税中最高的,酒店在纳税时,准确区分娱乐业并单独核算非常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饮食服务场所提供歌舞服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2.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取得的收入。

  3.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但税务总局对以下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有具体的规定:

  (1)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根据财税[2004]97号)(2)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根据财税[2001]73号、财税[2001]145号)   

  (三)酒店出租、承包等税收政策

  大型酒店往往将部分业务(资产)出租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比如商场、美容、健身、娱乐甚至餐厅,开家居生活馆,既可为酒店省下一笔经营费用,又可带来可观的收益,降低了经营风险。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但不包括融资租赁。“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1.宾馆、酒店经营会议中心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在酒店、宾馆的会议厅举行会议、培训、庆典等活动,酒店、宾馆同时提供会务服务,这种经营属于“其他服务业”,不同于租赁行为。无论“租赁业”,还是“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都是5%,但缴纳房产税(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差异,如果划分为出租,需要交纳房产税。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区别自用和出租部分,分别从价和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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